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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斯凱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夫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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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益宗精機股份有限公司劉張順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
111年12月5日
85,554元
Y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