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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愛屋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旭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下稱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除字第253號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重複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906號
編號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榮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王慶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1年10月10日
6,510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