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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和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和昕企業有限公司
陳永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民權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4,700元
C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