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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易利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均諶有限公司
何秀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逢甲分行
111年12月30日
74,252元
YE0000000

002
均諶有限公司
何秀蘭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逢甲分行
111年12月30日
44,171元
Y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