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政良鋁合金熱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