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政良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佳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鄧人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2年2月28日
86,500元
AL0000000

002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鄧人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2年3月31日
97,910元
AL0000000

003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鄧人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06,928元
AL0000000

004
彥宣企業有限公司
鄧人恭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沙鹿分行
111年12月31日
187,800元
A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