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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捷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享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8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捷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鄭美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111年4月10日
356,598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