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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壹零壹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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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豐原分行
林坤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南豐原分行
110年11月29日
5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