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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三禾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86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三禾室內裝修設計
股份有限公司
吳欣柔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2年1月5日
98,984元
H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