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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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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台灣銀行台中分行陳列英
台灣銀行
台中分行
90年6月5日
7,56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