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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冠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日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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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昌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1年4月5日
880元
BD0000000

2
昌澤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志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1年4月5日
277,098元
BD0000000

3
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宇澤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1年4月5日
2,591,665元
B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