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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登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發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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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登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瑞發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高工分社
111年6月10日
990,750元
U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