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猛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猛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合謚自行車股份有限公司
王大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
111年4月30日
200,438元
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