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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木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秀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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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志峰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洪欣怡
華南商業銀行
清水分行
112年3月10日
54,432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