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星光大道美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諸利福
送達代收人 呂燕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