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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梁孝瑜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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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友森汽車有限公司洪昶泳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
112年2月14日
62,000元
C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