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冠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章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 號A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