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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優尼特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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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優尼特機械有限公司
盧朝勇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太原分行
111年10月30日
10,292元
K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