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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簡銘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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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源富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高栢齡
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行
112年2月15日
19,717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