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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富利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61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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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富利煌工程有限公司陳志賢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2年6月30日
415,800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