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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黎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75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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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暢大企業有限公司張吉昌
台灣土地銀行烏日分行
112年6月30日
170,297元
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