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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郝宏達即郝家進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郝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股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8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ND0000000
普通股
4
4000

002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普通股
1
240

003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
普通股
1
494

004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普通股
1
764

005
般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
普通股
1
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