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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利基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志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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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唐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劉俞岑
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
111年9月5日
89,171元
J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