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利基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志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