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城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秋煌企業有限公司陳平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
112年9月23日
316,149元
ZL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