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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威利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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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清欽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1年11月30日
20,129元
V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