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騰達五金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炎山
訴訟代理人 王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