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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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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何玉佩
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111年7月7日
50,00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