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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OO    住○○市○○區○○街00巷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巷00○0號)為宣告死亡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