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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富泰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失蹤人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廖賴對(男,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址:臺中州大屯郡西屯庄西屯二四三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