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
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萬7616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
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