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  上訴人  陳品蓉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淄宇律師
            謝孟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