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04號
抗 告 人 富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名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舒紅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6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10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