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13號
抗 告 人 新地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謝憶箖
相 對 人 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多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碧菁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暨緊急處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