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台灣天氣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昱維
共同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薇涵等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