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啟昭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相 對 人 劉益村
上列當事人間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