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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相  對  人  林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0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107號裁定在案,現因相對人之本案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均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判決駁回,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270號判決駁回上訴,嗣因相對人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7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履行契約等事件,就金錢請求部分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以110年度全字第107號裁定准許在案,而本院嗣於111年9月16日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相對人提起上訴並為一部訴之變更追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6月21日以111年度重上字第270號判決駁回上訴及變更之訴,僅准許相對人所追加「確認兩造間就臺中市政府府授地劃一字第1080030355號函公告之『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區○○○○地號圖』編號C所示土地,於102年9月20日所簽訂合約書之契約關係存在」之訴,兩造均未再上訴而確定,此據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相對人之金錢上請求均經駁回確定,足認相對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