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素雅
相 對 人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準用之。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77條之19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