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盛英杰
送達代收人 張偉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