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邱隨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招財進寶食品有限公司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