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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劉晏汝  

相  對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附表編號28中,關於「劉妟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晏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