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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謝清瑤 
相  對  人  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10月26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814E0687)所載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26萬1,454元及112年6月份至112年8月份薪資11萬6,817元,共37萬8,271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除相對人已給付之新臺幣11萬6,817元部分外,其餘新臺幣26萬1,454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詎相對人未依未依調解結果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6萬1,454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2年10月26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相對人應於112年11月30日給付第1期款7萬7,060元、於112年12月30日給付第2期款13萬9,757元、於113年1月30日給付第3期款16萬1,454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13年10月26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下稱本案調解紀錄)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又據聲請人提出本案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應匯入前開分期款項之帳戶交易明細,相對人截至113年7月9日止僅給付11萬6,817元,尚餘26萬1,454元未為給付。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