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啓盤等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視為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之程序,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