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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相  對  人  王啟盤  

            吳義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2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