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恆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本院民事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理由:原告追加請求金額,致需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勞工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