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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楊永芳 
被      告  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5,2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5,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