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黃素麗
被告 晉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勞小字第3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3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書記官 廖于萱
通 譯 王靖嵐
到庭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440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5,44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書記官 廖于萱
法 官 董惠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