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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96號
原      告  顏梨英  
被      告  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婉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7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萬4,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著有規定。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 條之3 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4,700元及自民國(下同)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後於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見本院卷第57頁),核原告均係基於勞動契約關係請求,基礎事實均同一,應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雇於被告,擔任清潔工作,約定薪資為29,000元,惟被告積欠113年4月1日起至年月11日之部分工資共計1萬4,700元,嗣原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聲請勞資爭議調解,但被告未出席而不調解成立。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工資1萬4,7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僱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5頁),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公司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工資1萬4,700元,為有理由,應屬可採。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迄未給付積欠工資,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30日(113年8月20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見本院卷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以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