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119號
原 告 羅順錦
被 告 歆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梓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52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2紙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