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林涵瑀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魚頭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原告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請計算迄至下次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應給付原告已到期之具體金額為何,並據此更正第一項聲明請求金額。
㈡承上,請計算扣除第一項聲明之金額後,第二項聲明之本金、利息或違約金已清償之期別及數額,並據此確認第二項聲明利息起算點是否變更。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