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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85號
原      告  游天維  
被      告  台灣三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明  
訴訟代理人  洪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